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6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农民。2013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辨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15日晚9时许,长安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子午大道与韦郭路十字检查一辆浙C****5雪弗兰小轿车时,发现被告人方某某有酒驾嫌疑,后用酒精测试仪对其测试后,结果为104mg/100ml,当晚抽取血样送检后,血醇检定结果为144.1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血醇浓度超过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5、提取笔录、照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车辆登记情况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亮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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