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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原安徽省铜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3********,汉族,中专文化,铜陵**装饰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号,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园**栋**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证据和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晚21时52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普通摩托车沿铜陵市翠湖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凰城加油站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结果为99mg/100ml。后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方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97.2mg/100ml,属醉酒驾驶。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方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燃油两轮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 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做出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论和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做出的车辆类型鉴定结论;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虽未自动投案,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礼庆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园**栋**号;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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