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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一部刑诉〔2020〕Z110号 

被告人方某荣,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1月9日被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犯流氓罪,于1995年4月11日被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犯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荣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方某荣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时53分左右,被告人方某荣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UAB****号的小型轿车沿潮州市护堤路行驶至潮州市枫溪区绿榕南路口时,被在该处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荣血液中检出乙醇(Ethanol)成分,含量为123.5mg/100ml。

被告人方某荣经电话通知于2020年1月15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英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荣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检验报告;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方某荣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佩旋 

2020825

附:

1.被告人方某荣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涉案物品: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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