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住所地为广州市海珠区**院**社**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S6****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海印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5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梅芳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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