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乡**村**自然村**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3时56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黑色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张家口市桥西区马家梁行驶至西环路赐儿山街口,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方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含量为154.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曹某某证言;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4.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5.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海鹰
检察官助理:张 丽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张家口市桥西区**花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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