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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自然村**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花园**号楼**单元**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3时56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黑色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张家口市桥西区马家梁行驶至西环路赐儿山街口,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方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含量为154.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曹某某证言;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4.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5.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海鹰

检察官助理:张  丽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张家口市桥西区**花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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