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6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号,住成都市高新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比亚迪牌新能源预约出租客车,从本市高新区中和街道十八步岛酒店出发,搭载一人,沿迎江路由西向东行驶, 欲前往其位于中和街道香榭国际的家中。当行驶至迎江路三利宅院路段时,先后与对向车道的王某某驾驶川Z*****号小型普通客车、缪某某驾驶的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王若泰报警,方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现场后, 方某某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90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血液乙醇浓度为258.5毫克/100毫升。经认定,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方某某已赔偿王某某和缪某某的车辆损失并取得谅解。2020年5月到6月期间方某某失联,被网上追逃后于2020年7月16日被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其血检浓度、驾驶距离、事故负全责、赔偿谅解、追逃归案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炜姗

检察官助理   付小丽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482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