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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住安徽省天长市**街道**庄(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方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周友权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2时57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8****的小型轿车,沿本区长冲街由北向南行驶,欲前往如家快捷酒店(大厂步行街店)住宿,因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与酒店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建军

2020年6月11日 

 

附:

1. 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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