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38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85********,汉族,高中文化,**运动器材无锡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福地**幢**室(户籍地为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方某某曾因未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5年6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5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方某某,听取了辨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6时18分许,醉酒后驾驶苏A****D小型轿车沿江阴市镇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利港街道贵宾路交叉路口时,撞到路中间护栏,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某让朋友过来顶包,后经教育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方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9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已赔偿道路设施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收条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监控录像、抽血录像、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强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福地**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