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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5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系**制药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南大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m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23时33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体育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槐安路与体育大街交叉口左转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5.09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20年5月6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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