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1〕8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有限公司职工,住建德市**街道**路**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1年1月6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7时16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浙**号小型轿车沿建德市**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线**路段,在超越同向左转弯由黄某甲驾驶的浙**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黄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肇事经过;其已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88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受证据清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黄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婧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量刑建议书》
4.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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