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67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房**号。2012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2019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J****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观海卫镇镇西南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师桥教堂附近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浙BC****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方某某驾驶机动车时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行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方某某的呼吸酒精含量为183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73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驾驶人信息表、车辆信息表、抽血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事故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酒驾记录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等;
2.证人徐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国荣
检察官助理: 余珊珊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房**号住所候审(联系方式:1872412****)。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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