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7********,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号牌为浙JQ****小型越野客车,从本市玉城街道往坎门街道方向行驶,途经玉城街道珠港大道玉环市人民法院前路段时,被设卡的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告人方某某被民警送往玉环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经检验,被告人方某某当晚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酒精呼气测试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洁
检察官助理:杨刚建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诉讼文书卷11页、电子卷宗诉讼证据卷46页、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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