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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667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7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9月2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牌照浙CK****小型轿车,行经瑞安市塘下镇广场路北大桥处路段,被设卡民警查获。当日23时25分许,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 86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证明、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接处警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血样提取视频、现场呼气检测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桂芳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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