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79********,汉族,初中肄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现住大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鄂K*H***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大悟县**镇**路**市场路段时,被大悟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9.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检察官助理:向荣艳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78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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