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2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8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0时9分,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鄂A****1黑色风神牌小型汽车,沿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后东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东风高架全力四路下行匝道旁时,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方某某进行检测,当场结果为117mg/100ml,随后将其移送到汉阳医院醒酒中心抽血并约束醒酒,接受进一步调查。后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从被告人方某某静脉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1.84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现场照片以及免冠照,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镇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X5386号鉴定意见书;4.现场抽血以及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珣
检察官助理:刘启涛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联系电话1500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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