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大楼**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公寓**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1时31分左右,被告人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WBTCG1后面磨损,动机号:磨损)从德化县浔中镇诗墩嘉豪发厂对面出发往浔中镇佳和街5号方向行驶,行驶至浔中镇诗泰街与举人路交叉路口前路段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方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17.24mg/100ml。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方某某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其倡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大楼**号,联系方式13600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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