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营检一部刑诉〔2020〕211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营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营山县东门口一烧烤店饮用啤酒。23时25分左右,方某某驾驶川******小型汽车,行至营山县磨子街老中医院外红绿灯路段路口,追尾与前方三车(川******、川******、川******)相撞。经鉴定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4mg/100 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冉某某、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专祥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328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