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榆县向海乡,住通榆县**镇**楼**单元**楼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吉G****N号小型轿车沿新发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育才学校”门前处时,与同方向韩某某驾驶的吉G****9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方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33.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谅解书、案发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韩洪波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雨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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