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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5********,汉族,广东化州人,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原珠海市公安局**派出所科员。2018年11月27日,被珠海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29日,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受贿罪,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方某某在珠海市公安局**派出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赵某某、王某甲、何某某在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通过社会人员黄某某、王某乙收受前述人员及亲属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赵某某家属通过黄某某贿送的人民币8万元

2018年7月,杨某某因其男友赵某某涉嫌毒品类犯罪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抓获后,请黄某某帮忙让赵某某从轻处理。黄某某联系被告人方某某,被告人方某某利用参与办理赵某某案的职务便利,提供办案信息等帮助,先后两次收受由黄某某经手送给其的人民币3万元、5万元,共计人民币8万元。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方某某获悉自己可能被调查后,通过王某乙将人民币8万元退还杨某某。

2.收受王某甲亲属通过王某乙贿送的人民币8万元

2018年7月至11月,程某某因其外甥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网上追逃,后程某某请托王某乙帮忙,王某乙联系被告人方某某帮助王某甲从轻处理,被告人方某某承诺提供帮助。后被告人方某某多次向横琴派出所民警彭某某打探王某甲案情及能否从轻处理或办理取保候审,两次收受王某甲家属通过王某某经手送给其的人民币5万元、3万元,共计人民币8万元。

3.收受何某某通过王某乙贿送的人民币6万元

2018年7月,何某某因无证驾驶被珠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后何某某经人介绍请托王某乙,王某乙联系被告人方某某帮助何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同意帮忙并让王某乙收取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方某某请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梁某某、郑某某帮忙后,被告人方某某又让王某乙向何某某索要人民币3万元。后何某某受到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11月20日,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对被告人方某某采取禁闭措施,禁闭期间,被告人方某某主动供述了上述收取他人贿赂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任职证明、履历表、到案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主动供述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谦    

2019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六册及光盘一张、情况说明、拘留证、逮捕证各一份;

3.金立手机、苹果手机各一部随案移送,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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