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原歙县**大队**中队辅警,现任歙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住歙县**新村**区**幢**单元**室。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严重违法,被歙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12月10因涉嫌受贿罪,被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方某某利用其担任歙县**局**大队**中队辅警的职务便利,帮助冯某某(另案处理)违规处理车辆违章销分,收受冯某某给予的钱款共计82000元。方某某将从冯某某处收到的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经歙县监察委员会通知,主动到指定地点协助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方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主体身份材料说明、犯罪记录查询结果、银行卡交易流水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担任歙县**大队**中队辅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天蓉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歙县**新村**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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