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乡**村**组**号,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76********,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镇**街**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园**栋**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9日至5月9日、自2020年6月24日至7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3月26日至4月9日、自2020年6月9日至6月24日、自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间,为伙同被告人方某某承揽中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以下简称十堰**公司)在十堰范围内**工程项目,被告人文某某在未经湖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伪造该公司公章,并以该公司名义向被告人方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方某某负责十堰**公司辖区内所有项目选址业务。后被告人文某某在该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其伪造的公章。经鉴定,该授权委托书上印文与**公司公章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2016年-2017年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在明知**公司未中标十堰铁塔项目**项目,且意识到前述授权委托书系伪造的情况下,仍冒用**公司名义,采取谎称该公司与十堰**公司签订承包施工框架合同、承诺限期进场施工、伪造**公司收据等手段,骗取被害人周某某、毛某某、吴某某、黄某某、范某甲、范某乙六人信任。后被告人方某某与前述六名被害人分别签订《中国**十堰分公司2016-2017年度铁塔**基础联合施工合作协议》,骗取六被害人工程保证金共计64.5万元,并将收取的保证金挪用开销,致使保证金无法返还。被告人方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明知**公司未中标的情况下,冒用该公司名义在十堰市北京南路“******”二楼与被害人周某某签订《中国铁塔**十堰分公司2016-2017年度铁塔**基础联合施工合作协议》,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工程保证金4.5万元。
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明知**公司未中标的情况下,冒用该公司名义在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一酒店与被害人毛某某签订《中国铁塔**十堰分公司2017年度铁塔**基础联合施工合作协议》,骗取被害人毛某某工程保证金10万元,并向被害人出具其伪造的“湖北省**建设统一收据”。后被告人方某某为逃避履行返还保证金义务,再次伪造盖有**公司假印章、内容为“**公司欠方某某工程款373.5万元”的虚假欠条,骗取被害人毛某某信任。
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明知**公司未中标的情况下,冒用该公司名义在襄阳市中原路**酒家与被害人吴某某签订《中国铁塔**十堰分公司2016-2017年度铁塔**基础联合施工合作协议》,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工程保证金20万元,并向被害人出具其伪造的“湖北省**建设统一收据”。
2017年5月5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明知**公司未中标的情况下,冒用该公司名义在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小区与被害人黄某某签订《中国铁塔**十堰分公司2016-2017年度铁塔**基础联合施工合作协议》,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工程保证金5万元,并向被害人出具其伪造的“湖北省**建设统一收据”。
2017年6月1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明知**公司未中标的情况下,冒用该公司名义在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小区与被害人范某甲签订《中国铁塔**十堰分公司2016-2017年度铁塔**基础联合施工合作协议》,骗取被害人范某甲工程保证金15万元。
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明知**公司未中标的情况下,冒用该公司名义在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小区与被害人范某乙签订《中国铁塔**十堰分公司2016-2017年度铁塔**基础联合施工合作协议》,骗取被害人范某乙工程保证金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书、收据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方某某、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六被害人保证金共计6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在未取得**公司授权情况下,伪造该公司印章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轩
检察官助理:卢杰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被告人文某某现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2.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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