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五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11950********,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镇**村**村**号(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3时某某,被告人方某某至衢州市柯某某石梁镇某村自己田地内,用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玉米秸秆和花生藤烧草木灰,不慎引燃周边杂草。被告人方某某见状进行扑救,后因火势无法控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7.8165公顷(117.2475亩),均为有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技术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国家林业管理法规,擅自在野外用火且未注意用火安全,以致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7.8165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 丹
2020年1月21日
附:
1、 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物品见本院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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