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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失火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到罗田县******组“**”处祭祖,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48 亩(折合3.2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因过失而引起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2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江焕浒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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