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700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1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西溪欢乐城酷乐KTV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有人报警。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民警韩某某、队员应某某等人接指令,出警至上述地点。在韩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和办案区域内传唤被告人方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拒不配合,脚踢、嘴巴咬韩某某、李某某等人,造成韩某某脸部抓伤、李某某手臂咬伤。经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韩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工作证、服务合同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洪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李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具有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桂波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