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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7时许在福州台江区西二环路工业路口交叉口交通岗亭附近,被告人周某某因未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无法提供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被交警方某某查处。被告人周某某因不满执勤交警扣车执法,使用拳头朝交警方某某额头部打去,抗拒过程中挥拳打伤增援民警卢某某鼻部。经鉴定,交警卢某某、方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民警察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民警方某某、卢某某的自述材料;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榕公鉴[2020]2407号、榕公鉴[2020]2408号、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1157号、榕公交车管[2020]查验字第022号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证人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2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法的二名民警,至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珺珺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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