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园**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7时许在福州台江区西二环路工业路口交叉口交通岗亭附近,被告人周某某因未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无法提供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被交警方某某查处。被告人周某某因不满执勤交警扣车执法,使用拳头朝交警方某某额头部打去,抗拒过程中挥拳打伤增援民警卢某某鼻部。经鉴定,交警卢某某、方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民警察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民警方某某、卢某某的自述材料;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榕公鉴[2020]2407号、榕公鉴[2020]2408号、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1157号、榕公交车管[2020]查验字第022号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证人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2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法的二名民警,至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珺珺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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