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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巷**号**房。2012年12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照环,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粤A*****号牌小型客车途经本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新滘西路路口时,遇交警在此设卡查车。方某某因害怕无证驾驶被查处,遂在被进行酒精测试时突然关窗及不顾交警劝阻加速冲卡,致酒精测试仪卡在车窗被带走、交警执勤车辆被刮撞损坏(经认定,酒精测试仪的价格为人民币1150元;车辆修复价格为人民币733.79元)。方某某于次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庞某某、郭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唯伟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1册2卷,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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