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村**号,现住**镇**商品房**楼。2019年3月27日因犯非法狩猎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2020年2月18日因吸毒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5月13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其位于武宁县**镇卫生院对面商品楼四楼的家中卧室内,先后容留汪某甲、付某某、汪某乙、曾某某、黄某某五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甲、汪某乙、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自己的居所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明
检察官助理:余思康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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