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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东至县**镇**村**组**号。曾因吸毒于2018年12月4日被东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东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先后三次容留胡某某(已判决)、余某某(另案处理)、袁某某、宋某某等人在其位于东至县**镇**村**组的家中吸食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15时许,方某某在其家二楼其姐姐房间内,由胡某某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与胡某某、袁某某、余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冰毒。

2.2018年2月25日22时许,方某某与胡某某、袁某某、宋某某四人在其家中一楼客厅打牌,期间四人采取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冰毒;次日上午,余某某来到方某某家中打牌,期间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3.2018年4月中旬的一天上午6时许,方某某在其家二楼自己的房间内,提供冰毒和吸毒工具,与胡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冰毒。

2019年3月24日,方某某主动向东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方某某及其他相关人员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燕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住东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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