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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中旬一天,被告人方某某在其租住的洪雅县**镇**街**宿舍**楼客厅内容留尹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12月底一天,被告人方某某在其租住的洪雅县**镇**街**宿舍**楼客厅内容留尹某某吸食冰毒。

3.2020年1月 10日,被告人方某某在其租住的洪雅县**镇**街**宿舍**楼客厅内容留尹某某吸食冰毒。

4.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方某某在其租住的洪雅县**镇**街**宿舍**楼客厅内容留尹某某吸食冰毒。

到案后,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超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住洪雅县**镇**村**组**号,电话:18990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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