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7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月20日被南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晚,吸毒人员张某某和肖某某、王某某三人从宜城市吴某某(已判刑)处购买了400元的冰毒,三人从宜城返回途中,张某某提出到被告人方某某位于南漳县**镇**村**组家中吸毒。张某某电话联系方某某,称到其家中玩,方表示同意。当日21时许,张某某、肖某某、王某某三人到方某某家中与方见面后,三人进入方某某家二楼卧室内吸食冰毒。方某某稍后到卧室,见三人正在吸毒而未予以制止。张某某等三人吸食毒品后离开。
2020年6月16日、17日,南漳县公安局民警分别对王某某、肖某某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2020年6月18日,南漳县公安局民警对张某某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阴性。2020年8月6日,方某某主动到南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检测(尿液)报告书3份、南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肖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笔录证据: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容留三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斌
检察官助理:徐京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南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0********;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一式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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