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忠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附**号**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2020年4月30日决定,由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与蒋某某共同出资600元钱向范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冰毒两包,后方某某在位于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附**号**家中容留蒋某某、李某某、蔡某某吸食上述毒品冰毒,其本人亦参与吸食。当日17时许,方某某帮助李某某以300元钱向范某某购买毒品冰毒一包,后在前述家中容留蒋某某、李某某、蔡某某吸食该毒品冰毒,其本人亦参与吸食。当晚,蒋某某离开方某某家后,蔡某某邀请曾某某到方某某家吸食毒品,曾某某携带一颗麻古到方某某家,方某某在前述家中容留李某某、蔡某某、曾某某吸食曾某某带来的麻古。当晚22时许,李某某离开方某某家,范某某、闫某某等人到方某某家,方某某在前述家中容留范某某、闫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2月28日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以300元钱向闫某某购买毒品冰毒一包。当日早上,方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附**号**家中容留闫某某、胡某某吸食该毒品冰毒,其本人亦参与吸食。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方某某在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附**号**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蔡某某、闫某某、范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方某某、李某某、蔡某某、范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5.其他证明材料: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毒品管理制度,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琳
检察官助理 张艺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住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附**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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