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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15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石涧镇**行政村**自然村,因吸毒于2015年12月7日被无为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6年1月2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因吸毒于2020年7月18日被无为市公安局行政拘留。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无为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方某某将自己驾驶的轿车(车牌号:皖B*****)停放无为市石涧镇朱家洼一侧公路旁,容留范某某一起在车内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方某某将自己驾驶的轿车(车牌号:皖B*****)停放无为市北沿江高速无城镇黄汰村附近的天河大桥下面,容留范某某一起在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3、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方某某将自己驾驶的轿车(车牌号:皖B*****)停无为市石涧镇福路村附近大桥下面,容留范某某一起在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4、2020年四五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方某某的妻子梁某某驾车(车牌号:皖 B***** )从合肥回无为路途中,被告人方某某容留范某某在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5、2020年六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方某某的妻子梁某某驾车(车牌号:皖 B***** )从合肥回无为路途中,被告人方某某容留范某某在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6、2020年七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方某某驾车带着范某某从合肥回无为路途中容留范某某在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7、2020年端午节前后一天晚上,被告人方某某将自己驾驶的轿车(车牌号:皖B*****)停放无为市石涧镇太平公墓公路旁,容留 在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范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

5.辨认、指认笔录:现场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艳燕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 方某某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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