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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2********,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6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3年11月12日释放。因吸毒2019年11月5目被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方某某提供毒品、吸毒工具,容留黄某某、覃某某、韦某某在横县校椅镇六味村委六美屯村50号自家住宅二楼房间吸食毒品冰毒,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现场查获毒品和吸毒工具,经鉴定,现场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和从吸毒工具提取的液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吸毒工具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黄某某、覃某某、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的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余卓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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