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0********,汉族,中专文化,宿迁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站长,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17时许、23时许、次日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市鼓楼区南京**甲酒店**房间,3次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市秦淮区南京**乙酒店**房间,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方某某被抓获归案。现场查扣毒品疑似物0.53克,吸毒工具一副。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户籍资料、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接收证据清单、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5.毒品疑似物称量取样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周剑超
检察官助理:孙乾
2020年8月4日
附:
1. 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51524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