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6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方某某共计3次容留吸毒人员袁某某在其位于临湘市白云矿集庄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伙同袁某某在其白云矿集庄家中左边的房间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0月底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伙同袁某某在其白云矿集庄家中左边的房间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伙同袁某某在其白云矿集庄家中左边的房间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现场照片;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立新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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