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47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莲湖区**村**号,无业,曾因盗窃罪于2002年3月21日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8月2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4月9日16时许、2019年4月10日16时许及2019年4月11日11时许,在西安市莲湖区**村**号家中,分别由李某某提供毒资,方某某外出购回400元海洛因,后两人在方某某家中将毒品海洛因共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吸毒成瘾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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