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方德茂,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住赤壁市**办事处**对面“**烧烤”** 楼**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德茂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方德茂在赤壁市**办事处**对面“**烧烤”6 楼602 室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具体如下:
1、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方德茂在赤壁市**办事处**对面“**烧烤”**楼** 室家中容留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方德茂在赤壁市**办事处**对面“**烧烤**楼**室家中容留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方德茂在赤壁市**办事处**对面“**烧烤”**楼** 室家中容留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20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方德茂在赤壁市**办事处**对面“**烧烤”** 楼**室家中容留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5、2020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方德茂在赤壁市**办事处**对面“**烧烤”** 楼**室家中容留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辨认、指认笔录;4.被告人方德茂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德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德茂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德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德茂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德茂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秋林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方德茂现羁押在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