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住天津市东某某**街**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间,被告人方某某伙同胡某某(已判刑)在天津市东某某万新街杨台村胡某某承租的平房内,提供场所供刘某甲、刘某乙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
2018年8月2日被告人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频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斌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65页、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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