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99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乡**村**号。2005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20年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方某某伙同张某某(已起诉)在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新街社区王家弄19号三楼租用7个房间用于卖淫,并招聘王某某(已起诉)作为管理人员,由张某某、王某某招聘卖淫女并在微信上招揽嫖客。2019年8月10日至8月22日期间,被告人方某某伙同张某某、王某某容留姜某某、戴某某、聂某某、董某某等人共卖淫253次,非法获利100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及同案人员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等;
5、电子数据:手机勘验报告(U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结伙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凡宇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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