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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住建德市**街道**社区**新村**室。2014年4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5年5月27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7日寻衅滋事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23日因案情复杂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张某甲(另案处理)为谋取不法利益,纠集被告人方某甲与孟某某、黄某甲、冯某甲、冯某乙、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相互勾结利用,以张某甲位于本市的居住地、出租房为聚集地,在建德市范围内从事高利放贷,并有组织地多次以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等暴力或者“软暴力”方式催讨债务,同时还实施了赌博等犯罪活动。上述人等形成了以张某甲为首要分子,孟某某、黄某甲、冯某甲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方某甲与冯某乙、张某乙、董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建德范围内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事实

1.2014年吴某甲为躲债出逃后,张某甲多次指使被告人方某甲、黄某甲、孟某某等人,到本市**街道**村**号吴某甲家中滋扰逼债。2014年11月吴某甲母亲去世后,张某甲仍然指使方某甲、黄某甲、孟某某等人到吴某甲家寻找吴某甲,并连续多日在门口等候,致使吴某甲不敢回家替母亲送终。吴某甲妻子张某丙在婆婆出殡后也携子女外出躲避。张某甲为向吴某甲再次施压,指使被告人方某甲、黄某甲、孟某某、洪某某将吴某甲家一楼左右两侧落地窗及一楼花岗岩窗台板砸破。经建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308元。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2.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为向徐某甲逼债,指使孟某某、黄某甲等人在本市**街道**村**号徐某甲家门口放高音喇叭十数天,内容为“欠钱不还,全家死光”等。期间,张某甲还指使孟某某在更楼街上张贴印有徐某甲老婆、儿子照片的借条,并指使黄某甲、孟某某武、方某甲等人砸破徐某甲家窗户玻璃。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他正常生活。

二、非法侵入住宅事实

2016年4、5月份,张某甲为向黄某乙逼债,指使被告人方某甲与孟某某、黄某甲等人跟随黄某乙向其施压。孟某某等人分为两班日夜跟随黄某乙,连续3、4天吃住在黄某乙家中进行滋扰,致使黄某乙及其家人无法正常工作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释放证明、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协助查封通知书,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旅馆住宿人员信息登记表、抵押借款合同、借条复印件、车辆轨迹表、受案登记表、伤势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住院通知书、检查报告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丁、叶某甲、黄某丙、黄某丁、郭某某、童某甲、邓某某、卢某某、虞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甲、张某丙、徐某乙、方某乙、吴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蔡某某、童某乙、黄某乙、薛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甲及同案人员张某甲龙、孟某某、黄某甲、冯某甲、冯某乙、胡某某、董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录音光盘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情节严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某甲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方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子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在建德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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