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晚上,被告人方某某酒后在淳安县千岛湖镇路边摊烧烤店门口任意损毁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置的一个遮阳棚,并冲进路边摊烧烤店内随意殴打洪某某、徐某某、王某某,造成被害人王某某腰部等处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赔偿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病历资料、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徐某某、鲁某某、方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振华
2020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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