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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寻衅滋事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4月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方某某因邻里纠纷引发矛盾,不满村集体、街道及公安机关的相关工作,为发泄情绪,多次对政法干警及政府工作人员无理谩骂、滋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体如下:

1.2018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方某某因其儿子黄某某被行政拘留,到本市千祥派出所对时任千祥派出所所长叶某某进行跪拜辱骂,并滞留千祥派出所值班室。

2.2018年3月8日晚,千祥派出所民警沈某某等人在办公室对被告人方某某送达法律文书,被告人方某某对沈某某进行辱骂、跪拜。

3.2018年4月11日,千祥派出所民警沈某某等人到被告人方某某位于本市千祥镇**村的加工厂送达法律文书,被告人方某某对沈某某进行辱骂、跪拜诅咒。

4.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方某某在千祥镇人民政府对政府工作人员郭某甲、胡某某进行辱骂、跪拜诅咒。

5.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方某某在千祥镇人民政府对政府工作人员郭某甲进行辱骂、跪拜诅咒。

6.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方某某在千祥镇人民政府对政府工作人员陆某某、郭某乙进行辱骂、跪拜诅咒。

7.2019年4月5日,千祥派出所民警沈某某等人到被告人方某某家中告知相关调查结果,被告人方某某对沈某某进行辱骂。

8.2019年6月29日,千祥派出所民警沈某某等人在东阳市公安局办案区对被告人方某某执行行政拘留时,被告人方某某对沈某某等人进行辱骂、威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葛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郭某甲、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杰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在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266****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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