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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20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74********,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3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因多次传讯不到案,于2020年7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去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路**酒店停车场处,方某某用砖头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大众途安小汽车(车牌:粤B2A****)、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奥迪小汽车(车牌:粤BZ****、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比亚迪小汽车(车牌:粤 BF****)、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大众帕萨特小汽车(车牌:豫C9****)等四辆汽车玻璃砸坏,造成车窗玻璃不同程度破坏受损。经鉴定,上述四辆汽车的损失价格分别为2136元、3539元、2228元、1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石块;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车辆行驶证及相关照片、取保候审相关文书、工作记录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等四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芸

检察官助理:张文雅

2020年910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涉案石块。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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