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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房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房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春季的一天,房县**镇**社区**组居民邓某甲雇请了一辆挖掘机在其租用的**社区的林地(小地名:**坪)进行开荒,准备种草养羊。被告人方某某以自己先向村委会说过要租用这块地为借口,雇请了一辆挖掘机来到邓某甲租用的林地上,以“自己也要使用这块林地”为由,阻止邓某甲的挖掘机继续作业,并将邓某甲雇请的挖掘机赶走。随后,方某某指挥自己雇请的挖掘机在邓某甲租用的林地及其周边村集体的林地上开荒。**社区干部及**社区**厂负责人赶来制止方某某无效。后来方某某擅自在邓某甲租用的林地及其周边村集体的林地上栽种树木,将林地强行占用。经鉴定,方某某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6.1亩。

2016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房县城关镇**社区从事殡葬业务的杨某某在承包同村居民李某某父母丧葬事宜时,被告人方某某以自己在李某某父母殡葬过程中出过力为由,向杨某某索要钱财5000元,杨某某迫于无奈将人民币3000元送到方某某家中。

2018年冬季的一天,杨某某在**社区**组的墓地上给他人翻修坟墓时,被告人方某某赶到墓地以“外地人不能在本村安葬为由”阻拦其修坟,并对杨某某说,原来没给够的钱咋搞?杨某某只得答应当晚将钱送到方某某家里,被告人方某某才离开。当晚,杨某某到方某某家中将人民币1000元交到方某某的妻子王某某手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表、方某某涉恶线索报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土地出租收入凭证、林权证基本信息、证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邓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邓某乙、某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报告:房县林业局现场勘查报告;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方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

检察官助理:王欢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房县看守所;

2.证据材料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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