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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7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飞,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8707280033,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西寺坪村一组169号。2009年11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5年8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邓某甲、胡某甲、张飞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9月19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方某甲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公司(以下称“锰矿”)承包货物运输等业务过程中,因同业竞争或排除经营干扰等因素,先后单独或与被告人邓某甲、胡某甲、张飞等人随意殴打、威胁、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中,方某甲单独和参与作案三起,张飞单独和参与作案五起,邓某甲参与作案二起,胡某甲单独和参与作案二起。具体事实如下:

1.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方某甲与被害人习某某各自购买罐车参与**锰矿的硫酸运输业务,因业务竞争彼此心生芥蒂。2009年5月19日中午,方某甲因硫酸运输业务与习某某通电话时矛盾激化并相互斗狠,在得知习某某在**镇**村胡某乙的住处搞城建规划测量后,方某甲从**驱车到何家坪找习某某,途中邀约多人陪同。快到胡某乙的住处时,其邀约的人停留在一旁观望起哄,方某甲到胡某乙的住处与习某某见面后,未及多言便将习某某摔倒在地,并使用砖头、拳头等物殴打,致使习某某右锁骨骨折、脑部外伤及多处软组织损伤。

2009年8月1日,被告人方某甲与习某某在他人见证下签订了《赔偿协议书》,赔偿了某某甲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

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被害人习某某因被人打伤致右锁骨骨折,行钢板镙钉内固定术后,所受损伤程度为定为轻伤。

2.2014 年初,被告人方某甲与锰矿签订矿渣运输合同后,组织被告人胡某甲、邓某甲以及村民官某某、方某乙等十余人出资购买汽车,组建车队为**锰矿运输矿渣,拟定于同年4月18日开业。2014年4月17日晚,车队股东在一起议事时,有股东通报**部分村民因不满锰矿用地用路补偿,准备在车队开业时阻塞公路,逼迫锰矿答应村民补偿要求。方某甲听后表示出了问题锰矿会负责,车队要按期起运,搞到哪里算哪里。次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赵某某(男,时年77周岁)与其它20余名村民聚集在村民邓某乙家门口的公路上,将邓某丙驾驶的第一辆运渣车堵停在路上。方某甲、邓某甲、胡某甲知悉后分别赶到现场,赵某某站在公路中间与方某甲、胡某甲理论,不让运渣车经过。胡某甲见劝说无效,突然一脚将其踢倒在地。村民邓某丁当即指责胡某甲不该打老人,胡某甲闻言用木棍打击邓某丁撑开的雨伞,将雨伞当场打坏。堵路的村民见状,纷纷散开,方某甲叫邓某甲与胡某甲将赵某某抬至路边,让运渣车辆通行。当运渣车行驶至该村村民方某乙屋前时,遇村民毛某某等约10人在公路上堆放石头、堵塞公路,运渣车被迫停下。随行股东官某某、王某某下车劝导毛某某等人不要堵路,并搬开石头放运渣车辆通行,毛某某未再阻拦。不久,方某甲与邓某甲闻讯开车赶到现场,二话不说对毛某某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公路边上后开车离去。事后,方某甲安排人员和车辆将赵某某、毛某某送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二人治疗费用。

2014年4月25日,经本县**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方某甲与毛某某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赔偿了毛某某误工损失2800元。

2015年1月15日,经本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方某甲、胡某甲与赵某某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了赵某某误工费、后期治疗费共计48000元

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因外伤,致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行钢板镙钉内固定术后,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3.2014年,运渣车队开业不久的一天,被告人邓某甲得知**村村民又准备堵塞公路的传闻,建议请社会闲散人员恐吓**路**村民。方某甲同意后,邓某甲通过秦某某邀约被告人张飞等四人到**村帮忙恐吓堵路的村民。张飞、秦某某等四人被邓某甲接到**村。当日中午,方某甲、邓某甲、胡某甲、张飞、秦某某等人在**村集镇“乡里香农家乐”吃中饭时,该村村民胡某乙(又称“胡某己)将方某甲喊出餐馆,在餐馆门口指责其运渣车超载掉渣影响居住环境、重载震动危害住房安全,要求方某甲整改,二人沟通不畅发生争吵,引来附近村民围观,秦某某等人则在现场助威,张飞从车上拿出一把砍刀到现场当众炫耀,恐吓村民。邓某甲见张飞拿出砍刀,立刻阻拦张飞并将其劝离现场,村治保主任方某某现场劝解后,方某甲与胡某乙才结束争吵。秦某某与张飞等人离开**村时,方某甲通过车队收入向秦某某等支付了千元报酬。

4.2012年6月30日中午,被告人张飞的前女朋友刘某甲(原名“刘某乙”)接到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向某某的电话,动员其到该校读书。张飞认为向某某骚扰了刘某甲,接过刘某甲的手机与向某某通话,通话中发生争执并斗狠,对向某某心生报复。此后,张飞邀约谢某某(已处罚)、刘某甲一起坐出租车到龙舟坪商业城江边路段,张飞持小折叠刀与谢某某在亲水平台找到向某某对其殴打。向某某被打后向新码头方向逃跑,谢某某随后追赶,向某某电话联系覃某某(已处罚)、杨某甲(已处罚)到新码头拦截。在新码头截住向某某后,张飞与谢某某、覃某某、杨某甲再次使用木凳、木板、砖头等物殴打向某某,强迫其跪地自抽耳光,致使向某某头部右侧皮下、左肩血肿,后背多处软组织挫伤。

2012年7月2日,被告人张飞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5.2014年6月7日晚,被告人张飞酒后从龙舟坪城区新时代钻石音乐会所出来,遇被害人彭某某停车后准备离开。张飞见彭某某的轿车后挡风玻璃贴有信贷广告,咨询彭某某但没得到回应,便尾随其至新时代钻石音乐会所一楼大堂,与高某某(已处罚)、杨某乙(已处罚)将彭某某揪住殴打,致使彭某某头部软组织损伤。

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张飞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

6.2017年3月24日晚,被告人张飞应约给邓某戊带路找被害人孙某某商谈债务纠纷。找到孙某某的住处后,邓某戊觉得在孙家不方便,遂强行要求孙某某外出商谈。孙某某同意后与邓某戊、张飞、高某某(已处罚)等人同车抵达津洋口丹水桥桥头,邓某戊与孙某某下车商谈,二人谈妥后准备上车返回时,张飞因从前往事对孙某某不满,与高某某一起对其殴打,被邓某戊等人劝阻。众人同车返回的途中,张飞与孙某某发生争执后,再次欧打孙某某,致其多处软组织挫伤。

2017年10月13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对张飞行政拘留十三日,后因张飞被强制戒毒未执行。

7.2017年6月24日傍晚,被告人张飞与宜都人胡某丙在宜都市陆城一餐馆吃晚饭。期间,被害人叶某某打电话给胡某丙,请其出面协调与他人发生的借贷纠纷,胡某丙心生不悦。接完电话后,胡某丙开车带着张飞到陆城工农路“精灵网吧”门口与叶某某见面,不耐烦地责备叶某某不该影响其吃饭。张飞见胡某丙责备叶某某,持砍刀下车突然用刀背砍了叶某某头部一刀,致叶某某急性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张飞随即被胡某丙制止并被带离现场。

8.2013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胡某甲在**村**组邓某己家庭责任田中维修锰矿矿渣堆放场边沟,村民邓某己以锰矿占用其责任田补偿不到位为由,采取吵扰、安排老人现场静坐等方式干扰胡某甲施工,不久即停止。同日晚胡某甲在锰矿食堂吃晚饭,醉酒后对邓某己产生怨气,遂携带施工用的瓦刀于当晚8、9时许闯进邓某己家中,欲用瓦刀等殴打邓某己,被邓某己的家人阻拦。邓母胡某丙拉住胡某甲手臂劝阻时,被其攮倒在地致伤。邓某己的家人报警后,村治保主任方某乙赶到现场劝阻,胡某甲仍不停顿,直到当晚下半夜酒醒后才被劝离邓家。

2013年3月22日,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龙舟坪派出所民警主持调解,被告人胡某甲与邓某己签订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胡某甲赔偿了邓母营养费300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张飞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信息及身份证、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协议书及收据、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习某某等人的陈述; 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方位图;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被告人方某甲、张飞、胡某甲、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故意伤害罪

2017年7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方某甲、邓某甲、官某甲(另案处理)在龙舟坪镇钻石音乐会所楼下台阶上闲坐闲聊。被害人姜某某醉酒后从方某甲旁边经过时,碰撞了方某甲。方某甲不满地提醒姜某某酒喝多了。姜某某不接受方某甲的提醒,并挽住方某甲的脖子,方某甲等人不认识姜某某,见其醉酒遂将其推开。姜某某被推开后返身继续纠缠,并动手打了方某甲头脸部一巴掌,方某甲被打后与邓某甲、官某甲一起用拳头、花钵等物与姜某某相互殴打,致使姜某某的头面部、肋骨及多处软组织等处受伤。

2017年8月31日,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龙舟坪派出所民警主持双方调解,被告人方某甲与姜某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书》,方某甲赔偿姜某某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000元。

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被害人姜某某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左侧第7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信息及身份证、住院病历、协议书及收据、行政案件调处材料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现场照片及方位图;5.鉴定意见及情况说明;6.视听资料;7.被告人方某甲、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方某甲、邓某甲、胡某甲、张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邓某甲、胡某甲、张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威胁、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邓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飞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当数罪并罚。上述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智

检察官助理:向欢欢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邓某甲、胡某甲、张飞现羁押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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