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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寿县炎刘镇广岩街道**小区,2019年5月10日因本案事实被寿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于2019年9月30日将该案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20日晚,被告人方某某在广岩街道迎四海餐厅二楼包厢内,因所谓“赌博被下套”一事,先用火锅泼向被害人黄某甲,烫伤黄某甲脖子,又在黄某甲逃跑至楼梯时用装碗塑料筐砸向黄某甲,致黄某甲头部受伤。而后,方某某至饭店后堂先后两次拿菜刀欲殴打黄某甲被他人拦下,后又持砖头殴打黄某甲被他人拉开。

2.2018年5月23日晚,被告人方某某酒后至其居住的小区物业办公室无事生非,方某某将办公室桌上玻璃茶杯和烟灰缸摔在地上,与在场的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江某某三人争吵,尔后方某某回家拿来菜刀,用菜刀将江某某胳膊砍伤。方某甲又命令王某甲、王某乙、江某某三人坐下听其训话,持续约10分钟。期间因王某甲不配合被方某某朝脸部打了一拳。经鉴定:江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3.2019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在炎刘镇新桥大道与被害人吴某某见面,得知被害人黄某乙给吴某某打电话,便打电话质问黄某乙。黄某乙到场后,方某某又和黄某乙发生争吵,后各自离开。此后方某某多次打黄某乙电话并问黄某乙所在位置,得知黄某乙在炎刘街道壹家茶楼后,便从家中拿菜刀驾车赶至。在茶楼门口,方某某持菜刀朝黄某乙头面部猛砍,致黄某乙头部、耳廓及手部被砍伤。此后,方某某又殴打吴某某和在场拉架的被害人徐某某。经鉴定:黄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方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归案经过等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扣押笔录等笔录;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滨滨

2019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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