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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方某某绰号“不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村委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临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凌晨,因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钟某甲在临高县**镇**宾馆门口发生过口角,方某某等人来到位于海南省临高县**镇**村**街的钟某甲家门前要求钟某甲道歉未果,方某某恐吓称要打钟某甲及拿炮炸钟某甲,钟某甲便从家中持一把砍刀出来,方某某等人见状便逃走了,钟某甲见方某某等人走远便返回家中。后方某某打电话纠集四名同伙携带砍刀及山猪炮再次来到钟某甲家门前,并朝钟某甲家投掷了一枚山猪炮,致使钟某甲家及相邻的钟某乙家的大门玻璃损坏。经鉴定,被损坏大门玻璃的认定价格为426元;炸点擦拭物检材检出烟火剂爆炸残留物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钟某丙、钟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甲、钟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理化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借故生非,恐吓他人,并纠集同伙持凶器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晓燕        

书 记 员:王秋燕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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