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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四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23日至5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被告人方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受雇到和平乡一山上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修理手机、网络维护等技术支持。该信息网络犯罪团伙利用手机等设备实施诈骗活动,诈骗数额达人民币575100元。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手机数据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设备修理、维护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文滨

检察官助理:朱束瑜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云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 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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