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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街巷**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3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明知张某某(另案处理)租用其银行卡帮助网络犯罪支付结算,为获利,将自己的一张卡号为62284807088********的农业银行卡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出租给张某某。随后,该银行卡被张某某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4日,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新城**栋**楼**号家中,被害人李某某被他人以网上交友诱导在“澳门金沙娱乐城”APP平台利用漏洞赚钱为由诈骗,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向对方提供的开户人为方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7088********转账总计1010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涉法涉诉信访相关材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被告人方某某供述

4.辨认笔录:被告人方某某辨认笔录、张某某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农业银行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借呗平台、微粒贷平台还款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明知他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被帮助对象进行资金结算,致被害人李某某被诈骗101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系自首,且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大国

                                               检察官助理 刘海波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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