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身份证号码34252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泾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方某甲曾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11月被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6月6日被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方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方某甲租用泾县泾川镇**路**商城一民房,放置“捕鱼”机一台(9个操作单元)供他人实施赌博,从中获利,并聘用专人负责游戏上分。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方某甲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裁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杨某某、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泾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因赌博犯罪被刑事处罚后,5年内再设置赌博机9台,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甲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甲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东
检察官助理 张慧姝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6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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